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籲請學校尊重學生服儀之多元選擇 2008/10/17

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本(97)年10月13日下午5時至7時30分召開第4次委員大會,會中除充分討論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各項計畫執行情形外,並對邇來部分國高中以符合傳統或便於管理為由,強制女學生穿著裙裝,造成學生困擾一事,進行討論,會中獲致共識如下:
一、尊重多元選擇,去除刻板印象:性別平等教育法旨在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,消除性別歧視,維護人格尊嚴,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,亦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最高宗旨;惟日前報載部分學校以性別做為服裝儀容之判別標準,強制女學生穿著裙裝,似隱含性別刻板印象及性別偏見,有違該法尊重多元、消除性別歧視及偏見之立法精神。
二、學生不因個別選擇遭受處罰:依教師法第17條第2項規定,輔導或管教學生之辦法係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。籲請學校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,除應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,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外;更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之精神,尊重學生個別選擇;學校不得因學生對服裝儀容之個別選擇而處罰學生,俾潛移默化學生之民主精神及性別平等意識。